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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隽永 JY”与“隽永原创”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隽永 JY”与“隽永原创”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95796号“隽永 J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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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298804号“隽永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9524号、第17287795号“J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隽永”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隽永原创”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文字处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