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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14233图形与“锴芙教育 KAIFU EDUCATION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第24314233图形与“锴芙教育 KAIFU EDUCATION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4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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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657166号“合肥威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39536号“锴芙教育 KAIFU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