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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日RUI R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睿日RUI R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81794号“睿日RUI 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6435号“RUI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3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07133号“路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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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RUIR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RUIRI”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双方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配电箱;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升降机操作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配电箱;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配电箱;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