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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纠纷 驳回复审 注册案例 无效宣告

“中星精工与“中星传媒”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中星精工与“中星传媒”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0905号“中星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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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77472号“中星”商标、第10248046号“中星传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中星”,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电动车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